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

作者:伊绿竹 时间:2024-09-19 09:16 阅读数:15299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是社会的“夹心层”,这部分人群收人不至于到达政府救济的程度,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福利程度不宜过高,否则可能走回过去“公房租赁”的老路。此外,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筹集,既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如果鼓励引入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就应该参考市场水平,不宜过低。考虑到公共租赁租房的目的和融资等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此外,为了进一步实现了社会公平,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确定租金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通过政府额外给予确实存在收入困难家庭的减免和补贴,实现了真正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面,落实了保障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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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廉租房对象不变,原公租房对象根据收入“对号入座”

  并轨前,公租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根据当地情况从60%到80%的比例中选择一个执行;廉租房租金则是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意见》提出,并轨后的公租房租金,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80%。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则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按“租补分离”原则,给予承租对象相应补贴。向农民工供应的公租房租金,则按市场租金的约50%征收。

  “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其租金水平将不会变化。”该负责人表示,对原公租房保障对象而言,租金上限不变,但将有2种或以上的租金档位,更精确的对应其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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